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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种情形下我驻外领事机构应当采取领事保护措施
来源:外交部领事司 作者:四川外联 2015-09-07更新  浏览5693次

规定的四种情形是:(一)驻在国有中国公民被拘留、逮捕或者正在服刑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,对其进行探访或者与其通讯,但该中国公民明确表示不接受的除外;(二)驻在国有中国公民伤亡的,将知悉的中国公民的伤亡情况通知其亲属、工作单位或者其国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,必要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;(三)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,中国公民因生命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要求紧急撤离危险地区的,提供必要协助;(四)国家规定应当采取领事保护措施的其他情形。   
    此外,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驻外领事机构和官员可以依中国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采取领事保护措施:(一)商请驻在国有关部门查找下落不明的中国公民;(二)协助在驻在国生计困难的中国公民与其亲属取得联系;(三)向在驻在国患病或者被拘留、逮捕、执行刑罚的中国公民提供当地翻译机构、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名单、联系方式;(四)提供驻在国有关出入境、居留、教育、就业等方面的情况介绍;(五)不违反我国法律、不为驻在国法律所禁止的其他领事保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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